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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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女儿或儿子来说,自特定年、月、日起的抚养义务责任将由女性或男性承担,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在此期间内,他们需全权负责提供子女日常生活所需悉心照料、关注其身心健康以及全面的教育培养。
其次,关于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男女双方需按照约定,每年向对方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具体而言,男性或女性需在每年的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将女儿或儿子的抚养费用汇入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最后,无论男女哪方,都拥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利。
至于探望的时间安排以及方式方法,男女双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
解析:
本协议约定如下:
1、自公元某年某月某日始,子女(女儿/儿子)将交由男女方共同抚养,直至子女达到法定成年年龄18岁为止。
在此期间内,男女方将全权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身心健康保养以及教育指导等各方面的监护工作。
2、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
男女方需每年向对方支付确定数额的抚育费用,抚育费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
同时,男女方需按照约定的期限,于每年度的某月某日前将子女的抚育费用汇入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中。
3、男女方均有权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
探视的具体时间与方式,包括每月可探视次数等细节问题,均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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