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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撰写股权融资计划书的过程中,务必要确保所包含的几个主要元素得到充分体现:
首先,是对公司以及创业团队进行详细的介绍与阐述;
其次,是针对公司所推出的产品及其独特的商业运营模式进行详尽的分析与介绍;
此外,还需深入研究与调查可能存在的潜在市场规模;
接着,设定明确的业绩与盈利预期目标;
再者,阐述融资额度、融资方案评估基础、股本架构以及股份比例的具体分配情况;
最后,强调产品的核心竞争优势,并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预测,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
【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2024-05-12 09:0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