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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余* 江西-九江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5.11 17:31:00 351人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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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司法管辖权归属于做出该项判决、裁决或调解书的特定人民法院。
在某些情形下,若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的您因无法归咎于自身责任而未能参与涉诉案件,那么只要您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相关司法文书可能对您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便有权在知悉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撤销诉讼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自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自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024-05-11 17:33:00 回复

由原审法院管辖系属。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其在本质上属于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诉,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已形成生效判决的原诉的再次审理。但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已发生了改变,由案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而将原诉的原被告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且案件审理的目标也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对原诉中原被告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受损害的民事权益的确认与保护,而是审理判断原诉裁判是否存在错误并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虽然与原诉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其在实质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诉。因而,对于这一新诉的法院管辖,就存在由原审法院受理与另行起诉两种选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管辖。
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的裁判,则由一审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的裁判,则由二审受理。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在主体上必须是有的第三人,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行使。
第二,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必须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审或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一审一般第三人是作为类似于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与原告的管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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