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统的简易程序主要依据诉讼标的额度以及纠纷的性质及复杂程度进行细分,然而小额诉讼程序所涉及的领域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债权债务纷争方面,并且通常作为一项独立于普通简易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而存在。
2.该程序具有显著的便捷性,其运作模式遵循了通俗易懂的原则。
3.小额诉讼程序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处理案件时,通常会将调解与审判融为一体,通过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使原告与被告能够直接沟通交流。在此过程中,法官并不会采用过于专业化的“法律术语”,而是以平实、亲切的口吻进行规劝,致力于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4.从形式和本质上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具备丰富经验的职业法官负责主持审判工作。
解析:
1.传统案件处理机制将诉讼标的额以及纠纷涉及领域及复杂程度作为主要考量因素,从而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
而相较之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边界则更为明确单一,仅限于债务偿还等债权债务相关争议的解决,这一特点使其自成体系地脱离了一般简易程序,成为法院专门针对此类案件设立的特殊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在操作流程上力求简洁明快,遵循着通俗易懂、易于操作的原则。
3.在处理小额诉讼时,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
该程序通常采用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方式,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会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引导他们进行直接沟通,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法律术语”,而是以平实易懂的语言进行劝导,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
4.从形式和本质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分支,其审判工作原则上由具备丰富经验的职业法官负责主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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