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学童在校期间因遭受同龄人的意外阻挠而摔伤,则需由该阻挠行为的实施者即第三方当事人承担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倘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此类情况发生,那么学校将需要对此负有一定程度的补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对这种补充责任进行承担之后,他们仍有权向前述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弥补自己所承受的经济损失。
解析:
若在校期间,贵校的学生由于他人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则需由该肇事者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而如果学校在预防和处置此类事件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则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履行完其补充赔偿义务之后,仍有权利向前述的肇事方寻求进一步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专业解答17岁学生在校园致同学骨折,赔偿金额视实际损失和责任划分而定,包括医疗、护理、交通、营养、误工等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建议双方及时与校方或保险公司沟通理赔,难以达成共识可寻求法律援助。赔偿金额需具体商榷或裁决,双方应冷静沟通达成公正合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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