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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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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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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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扰乱公共秩序之行为,当属治安违法范畴。
此举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这一核心利益,其中掺杂着各类国家机构、企业组织、社团的生产流程、运营管控、学术研究、卫生医疗以及大众场所以及公共交通系统和民众日常生活等各种具体秩序。
在其客观方面,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较轻,尚未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程度的各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专业解答利用威胁手段扰乱公共秩序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机构、企业组织、社团等各方面的具体秩序。情节较轻者,尚未构成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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