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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足疗店保护伞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王** 江西-萍乡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1 10:04:00 429人阅读

杭州足疗店保护伞是否涉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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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业务员的行为旨在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并利用虚假信息或夸大其词的方式来获取客户信任从而收取相应费用的话,那么这类行为就有可能被定性为欺诈行为。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选择报案之后,向警方提供详细的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以便他们能够依照法律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置。
至于我个人对此类事件的看法,我认为第二种情况应该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在此情况下,企业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对业务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充足的证据基础之上,否则不仅会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4-05-11 10:06:00 回复

您好!释明,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或适当履行诉讼义务的一种行为。为了最大限度的探求客观事实并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和高效,不管是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均明确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释明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就法官释明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例如《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举证。”此外,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应对法官的释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官释明是对司法权力的行使,是审判职权的一部分。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水平不高,法官庭审时甚至需要向双方解释何谓“回避”、何谓“争议焦点”。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恰当地进行辩论就无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所以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弄清案件是必要的,也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的价值追求。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当强化法律释明工作。
首先,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难以理性地表达诉求。一方离婚,另一方的答辩意见往往只针对婚姻问题,而忽视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其次,婚姻家庭案件原则上应将婚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判决离婚与否将直接导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化,所以被告的答辩意见应当全面、充分,否则容易导致利益受损;第三,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法官能够将释明工作融入调解之中,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地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及诉讼风险,也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您好!释明,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或适当履行诉讼义务的一种行为。为了最大限度的探求客观事实并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和高效,不管是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均明确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释明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就法官释明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例如《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举证。”此外,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应对法官的释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官释明是对司法权力的行使,是审判职权的一部分。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群众法律意识水平不高,法官庭审时甚至需要向双方解释何谓“回避”、何谓“争议焦点”。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恰当地进行辩论就无法公正地解决纠纷,所以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弄清案件是必要的,也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的价值追求。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当强化法律释明工作。
首先,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难以理性地表达诉求。一方离婚,另一方的答辩意见往往只针对婚姻问题,而忽视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其次,婚姻家庭案件原则上应将婚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判决离婚与否将直接导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化,所以被告的答辩意见应当全面、充分,否则容易导致利益受损;第三,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法官能够将释明工作融入调解之中,使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地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及诉讼风险,也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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