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法律规定彩礼一般归女方所有。但是出现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等情形,男方可以要求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在离婚时一般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彩礼一般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就赠与女方的,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也仍归女方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彩礼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赠与女方的,则认定彩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此时彩礼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归女方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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