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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一、对于以下要求代理事宜且由于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
(2)请求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以及(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民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能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在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中,如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若被告人属于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且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024-05-10 18:2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