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拐卖妇女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将他自己拐卖的妇女,而在司法定罪中,却只定拐卖妇女罪,却不定犯罪,也不是两罪并罚。为什么呢按照我们的一般认知应该是数罪并罚。是不是可是这只是按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且是从重处罚。犯拐卖妇女罪时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仍然以拐卖妇女罪定罪,罪不再单独定罪处罚,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可以处死刑的一个情节。这是刑与罪之间的吸收。是吸收犯的一种。哪什么叫吸收犯呢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虽然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但由于一个犯罪行为已经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因此只以吸收之罪论处。而我们平时说的数罪并罚是指的牵连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原因如下:拐卖妇女并且的,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是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只会加重刑罚,不另外定罪判刑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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