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未能偿还借款的债权人们而言,他们同样有权收集并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然后将案件提交至被告所在地的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发起民事诉讼程序,以期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若债务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们可以选择在提起诉讼之前或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从而冻结和查封债务人的相关资产。
当债务人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但却故意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他们甚至可能面临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指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债务人甚至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实施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中记录、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多种措施,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手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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