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医疗保障制度在未充分执行20年期限的前提下,当参保者面临领取退休金之际,将得到两种可能的选择。
第一种途径便是通过支付一次性的额外款项来弥补所欠缺的医疗保障要求,使得在退休之时,其个人在医疗保障方面所需缴纳的年份能够达到相关规定。
另一种选择则为进行逐年参与社会医疗保障计划,如此在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时,若当事人具备条件负担一次性补缴所产生的成本,便可申请以逐月参加社会医疗保障计划。
在这两类情形中,当事人均能享受到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医疗保障福利水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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