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各类侵权诉讼中,如原告所提出的侵权事实遭到被告方的否认,则需由被告方自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首先,当涉及到由于新型产品制造方法引发的专利权侵犯诉讼时,需由实际制造该类相同产品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来证明他们的产品制造方法并非专利方法。
其次,在高风险作业导致他人伤害的侵权诉讼中,则需由加害方提供证据来证实受害人为故意造成伤害这一事实。
再次,涉及到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时,加害方需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此外,对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伤害的侵权诉讼,所有人或管理人员需对自身无过错进行举证。
最后,在饲养动物导致他人伤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需就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第三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另外,在因缺陷产品导致他人伤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需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进行举证。
解析:
关于侵权之诉,若原告主张并提起侵权事实,且被告对此表示异议,则由被告承担起提供证据之义务。
详细而言:
(一)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中,如有制造商或个人制造出与该专利方法相异的产品,则应由其自行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并非源自专利方法。
(二)对于构成高危作业行为,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诉讼,加害方需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
(三)当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时,加害方需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进行举证。
(四)在涉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对其无过错进行举证。
(五)在涉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需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进行举证。
(六)在涉及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产品的生产者需就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析 在进行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之诉请及作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恃的事实,应负责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和证实。倘若无法提供证据或者现有证据尚且无力支撑其所主张之事实,则责任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自行承担。简言之,即是遵循“主张者负担举证责任”以及“若举证不力,即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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