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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假设该笔债务早于经营者变更之前已然形成,那么应当令转让之人对其负起不可推卸之连带责任;
然而,倘若该笔债务在经营者发生变更之后才出现,则应责令承受之人直接承担此项债务。
在购买商铺之人、转让商铺之人以及原来店主的债权人这三者之间,店面转让行为构成了一种相互对应的转让关系;
而原店主与原店主的债权人之间,则构成了一种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者属于两个独立且互不关联的法律关系。
然而,我们还需关注转让协议中是否存在代为偿还的相关条款,如若存在此类条款,那么购买商铺之人可能需要承担原店主所遗留下来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2024-05-07 10: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