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您的详细情况清晰地向审理该案的法官进行阐明,并请求再次送达开庭传票,以便能够顺利举行新的庭审。我们相信,法官一定会给予理解与支持的,因为确实有未能及时接收传票的情况存在。
然而,如果是由共同居住的成年亲属,或单位的同事代为收取,但又不慎遗忘了交付给受传票者的话,那么法院可能会拒绝同意重开庭审,进而直接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解析:
将事件原委详细告知负责此案审理的法官大人,并请求其重新颁发法院的开庭通知文件,从而能够安排进行新的审判环节。
相信法官在了解实情后必定会给予积极考虑和支持。
然而,若开庭传函是由同住的成年亲属或工作场所的同事代为收取,却不慎遗忘了转交致被传唤者手中,那么法院方面则有可能无法批准重新开庭的请求,进而实施缺席判决的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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