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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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未能有足够财力支付孩童抚养费用的情形出现,其实是可以透过协商或者合法纠纷来解决问题的。
首先,付给出抚养权的父母一方可以与其子女的监护人商量,适当减低抚养费金额,或者直接协议由直接履行抚养职责的一方承担所有的子女抚养费用。
当然,若前者因长期患病或者失去劳动生活能力,造成经济极为困窘,无力按照原先约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同时他们的子女在监护人的照顾下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的抚养费用,也可以考虑申请降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关于抚养费用的标准,父母与子女的抚养人之间可以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
然而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最终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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