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无需开具此种证明;
然而,若执行过程中需要确认判决效力,则需开具生效证明。缘由在于,离婚诉讼的判决文书存在上诉期限,一般为15天。倘若被告在此期间提起上诉,那么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日期并非生效日期,必须开具生效证明以示明确。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未取得判决生效证明之前,不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中所规定的给付义务。同样地,如未能获取判决生效证明,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民政部门亦无法予以受理。
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建筑物系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造,那么该建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可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若是在领取结婚证书前由男方独立出资所建造的房屋,且宅基地使用权凭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男方姓名,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解读,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属男方在婚前所得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分隔时无法予以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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