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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新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刘** 福建-宁德 证据调查咨询 2024.05.05 16:05:00 326人阅读

再审新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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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复审过程中,针对新证据这一范畴所包含的范围如下:
1、即在首次审理庭审结束之前就已被察觉,然而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未能获得或者未能在特定的时限内呈交的证据材料;
2、另一方面,也包括在首次审理庭审结束之前就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但是在庭审之后才被新发现的情况;
以及3、在首次审理庭审结束后,原负责做出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相关人员进行了重新鉴定和勘验工作,并由此推翻了原先的结论性意见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024-05-05 16:06:00 回复

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

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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