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部分:
(1)医疗费用的金额应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单据,综合患者病历记录及诊断报告等相关证据进行确认;
(2)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将作为医疗费用赔偿金额的依据;
(3)对于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中明确指出必然会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给予赔偿;
(4)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
2.误工费部分:
(1)误工费的金额应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及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2)误工时间的长短应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3)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而需要长期休养,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4)如果受害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误工费则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若受害者无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若受害者无法提供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证明,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部分:
(1)护理费的金额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
(2)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3)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了护工,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应为一人,但如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也可参照该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6)若受害者因残疾而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则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7)受害者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护理级别。
解析:
关于土地征收公告,应明确以下事项:
(1)负责授权并发布此公告的机构名称及其发布此公告的公文编号及发布日期;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所在地理位置以及土地类型与占地面积等具体信息;
(3)征地所涉及到的补偿标准以及针对农民的安置方案和途径;
(4)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具体时限、地点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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