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上,不得以拒绝允许探访子女为理由进行推诿。探视权与抚养费两者之间并非是可以相提并论的事情。倘若遇到对方拒绝给予探望子女的情况,建议双方先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则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故意拒绝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相关裁判或裁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以此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得以维护。
2024-05-05 16:05:13 回复
解析:
当事人不得因拒绝履行探视子女权利而推卸或拒绝承担抚养费用的支付责任。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探视权与抚养费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相提并论。
若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遭对方反对,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如协议无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故意规避或拒不执行相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决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及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予以惩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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