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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被害人享有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表达其对于案件相关事宜的见解的权利。当针对某项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倘若被害人对此持有异议,便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选择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害人有机会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详细阐述,并在得到审判长的许可之后,可以向被告人和证人、鉴定人员提问。
同时,如对在法庭上展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词、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各类证据存有疑虑,亦可提出相应的质询和看法。
(3)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传唤新的见证者出庭作证,获取新的物证材料,或者申请对某些事项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
(4)被害人享有参与法庭辩论的权利。
(5)若被害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则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程序。被害人享有的上述诉讼权利,同样适用于被害人的代理人。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明确规定来确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部分代理。
2024-05-03 23:02: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