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地确立关于在刑事案件中被传唤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立案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那些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亦或是传唤至其居住地进行讯问;但在执行上述程序时,必须先行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应证据文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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