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六级工伤的赔偿事宜,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按规定需依据工伤职工在过去12个月之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来计算。这里所提到的“本人工资”特指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之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额。
此外,所谓的“工伤事故”,也被称为“劳动事故”,它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由于从事与生产相关的活动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意外事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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