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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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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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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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审问期间,以下物品是允许送往看守所的:
首先是衣物方面,具体包括内衣裤、线衣、棉被以及非皮质的鞋子。
同时,衣物上不应该含有任何金属质地的拉链、纽扣、金属扣子或者帽子。
其次,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例如洗漱用品等也可送入看守所中。
此外,文具、信纸也是看守所内被拘禁人士所需之物,便于他们与家人联系,并且记录自己的思想感悟。
至于现金部分,看守所有专门的部门代替押送人员进行管理,不过,在存钱数额及账户结余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限制。再则,药品一项也是看守所内必需之物,但需确保药物包装完整,以免拆包或者掉包带来不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尽管看守所对送入的物品种类有所规定,但对于其他特殊需求,仍需提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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