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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即使未按时履行或拒绝承担提供子女抚养费用的义务,亦不可随意撤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探望权益。探望权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法律赋予之权利,不得因其未能及时支付必要抚养费用而予以任意剥夺。
然而,当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时,另一方可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禁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4-04-30 17:0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