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过程中,得以便利为首要考量,在协议中协商决定一位家长无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此之约定,即使未触及任何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范畴,亦依旧是合法且具备有效性的。此项协议对于协议中的两方当事人皆具有公平合理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须铭记于心的是这种约定并非意味着子女在特定情况下,例如经济上的困境或其他必要的需求,不能够寻求向其未负担抚养责任的父母索要相应的权益与扶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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