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成立是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审判程序中。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成立是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审判程序中。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 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犯罪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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