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发行票据的人在主张其追索权时也存在相应的时间限制规定,这些具体的约束条件包括:对于向前手方进行追索的权利,应自对方拒绝承兑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日期起计算,最晚需于六个月内行使此项权利;至于向前手方提出二次追索的请求权,则须于债务得到全额偿还的那一天或者在被正式诉诸法律程序后的第三个月内予以实现。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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