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离婚已达十年且原有判决书不幸遗失,您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妥善解决该问题:
首先,若您在判决下达之后不久便失去了判决书,您大可直接与当初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的法官取得联系,向其详细阐述相关情况。经过核实在确认无误后,法官通常会为您再次出具一份离婚判决书以供使用;
其次,倘若您与前任离婚的判决已经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那么您可以选择亲自或通过委托律师的方式前往法院档案室办理离婚案件档案查询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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