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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仲裁再审 的相关,人民法院也不应依职权启动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的再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 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9号)的规定,对于法院驳回申请撤销裁决和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无申请再审权,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权。
2018-01-18 15:42: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