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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产生碰撞事故后的责任划分之问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及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所实施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如果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而直接导致了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全权负责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行为,将会按照其过错过错的大小和轻重程度,各自承当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乃至次要责任。在所有参与的当事人中没有明显过错者,则无需对事故负任何责任。如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发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24-04-28 13: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