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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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如此顾虑。财产继承权乃指相应公民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在被继承人离世后取得其所遗留下之合法财产的权利。
然而遗产继承权与普通财产权相较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其与继承人的人身权益紧密关联,呈现强大的人身属性特征,相较于一般财产权而言,该项权利更为优先。因此,身为指定继承人,个人选择放弃继承权仅属于自身权益的处置行为,与其配偶并无直接关联性。
解析:
这是并不必要的步骤。
关于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其定义和内涵。
财产继承权是指每位公民都享有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合法继承其所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的法律权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相比较,继承权与继承人的生命因此它具有鲜明的人格属性,优先于普遍意义上的财产权。
具体到每一位继承人,他们在面对是否选择接受或放弃继承权时,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处分决策,与配偶并无直接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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