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单位原因公积断交贷款审批不下来怎么办
解析:
在因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公积金从而使得员工无法利用公积金进行购房贷款的情况下,相关的员工可采取通过法律途径以期强制要求雇主进行补缴。
假如由于雇主未能及时、足额地为其雇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导致购房贷款申请资格受限的员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这一行为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倘若雇主已经成功地对其雇员拖欠的公积金进行了补缴,那么我们也应将其视为这些员工自始至终均保持着连续、稳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
除此之外,相关的员工也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机构及律师提供的指导与建议,以便充分了解并掌握具体的维权步骤以及方式方法。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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