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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受伤伤残鉴定怎么划分

张* 江西-九江 人身侵权咨询 2024.04.27 18:20:00 402人阅读

面部受伤伤残鉴定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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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探讨面部损伤评定这个问题时,必须认识到这实际上是一项极为严谨且细致入微的工作流程。
必须要明确的是,这些相关的标准并不是凭空杜撰出来的,而是经历过深入的思考以及科学进行验证后才定下来的结果。
其中所涉及的评判标准并不仅仅局限于观察您的面部疤痕究竟严重到了何种地步,同时也需要关注这些伤痕对您的日常生活及社交行为产生的具体影响。
对此,让我们做出一些假设性的设想,假如您的面容遭受到了彻底性的破坏,以至于出现了外貌方面的变化,甚至与他人交往和接触都成为了一个极大的挑战,那么这类情况便往往被认定为第一级别的伤残范畴;
然而,若您的身体布满了各种伤痕,特别是那些关键性的大关节部位,如手臂或腿部等,运动能力因此而受到严重限制,那么这时的状况就将被划分为第二级别伤残。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相对应的伤残级别不仅仅是一些抽象的数据,其背后实际上具有深远的现实含义。
它们能有效协助医师、法律专家乃至社会各界人士更为精准地理解和把握受伤者的真实处境,进而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加具针对性的援助和支持措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024-04-27 18:21: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被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被鉴定人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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