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离婚之后,身为子女的您希望将户籍迁移至您母亲家庭所在地,那么也完全是可以实现的。
在此过程中,您既可以凭借之前所持有之户口薄以及法院所签发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前往公安机关下属的派出所进行相关的户籍分离或是转移手续。
而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照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内容,依据户籍分离以及设立独立户口的法律规定为您办理相应手续。
如果有一位当事人不愿意交还原来的户口薄,那么经过公安派出所的主动劝说与教育之后仍未能改变其决定的话,此时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已有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为您进行户籍分离或者转移的配套工作了,同时需要在户口登记簿上详细记录分户的具体时间及其原因。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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