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确保能够将担保人升格至被执行人之列。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财产来进行执行或其财产明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便有可能直接裁判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然而这必须严格限定在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之内。
实际上,是可以这样做的,不过可能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予以确认。
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有权被提名为强制执行的主体之一。
在执行过程中,倘若被执行人无法提供足额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或现有财产难以覆盖所有债务,那么就有权利将其直接列入被强制执行人名单之中,然而,这必须受到担保责任范围的严格限制。
确实是可行的途径,但可能需要先通过诉讼手段加以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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