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没有就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来说,债权人在自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6个月的广泛范围内均有权利随时向保证人提出负责保证责任的请求。
然而,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结束之前便已提出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那么该诉求应自债权人正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作为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始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专业解答连带担保责任的法定有效期是多久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关于其担保期限的设定存在四种具体情境。其中一种情境是依据双方之间的明确约定来确认,而另外三种情境下,担保期限的截点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最多持续六个月的时间范围。
专业解答《民法典》中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延长至诉讼阶段对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而言,倘若其与债权人并未事先约定保证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拥有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此外,具备此种担保性质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若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则须从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之日起,方可正式启动对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专业解答保证责任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写入合同。约定时间不得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步结束,否则视为无效。若约定不清,保证期间自主债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算起。债权人需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保证期间从提出履约要求宽限期满日开始。债权人与保证人可有效约定保证责任期限。
专业解答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专业解答责任期许即保证人履行保证的期间,按契约规定或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保证的期限为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责。连带责任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否则保证人免责。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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