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该类犯罪在具备以下任一情节时皆应被视为刑事案件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一,明知自己手中所持有的银行卡系以非法手段制造并使用的,却依然予以妥善保管或交通运输;其二,明知自己手中所持有的是经过非法制造的未印刷完整的空白信用卡,同时个人储存量达到累计十张以上者;其三,任何个人私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累计五张及以上者;其四,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证明手段,诈骗获取得信用卡的行为;其五,个人将非法制造的信用卡进行售卖、购买,或者协助他人获取此类信用卡的行为。
当上述列举的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出现时,便可被认定为符合办理刑事案件立案的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