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要看结果,如果有一方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以下伤害,则是民事案件,公安局一般会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到,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年月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自诉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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