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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用假名字谈恋爱属于诈骗吗

周* 河南-安阳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4.04.16 17:13:05 303人阅读

女方用假名字谈恋爱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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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进行恋爱交往中,是否涉及到欺诈行为,需根据实际情境做具体判断:
首先,普通的恋爱关系中,涉及姓名的隐瞒可以看作是欺骗手段而非诈骗罪。
然而,当这种姓名和身份的隐瞒与骗取钱财或是威胁人身安全等严重问题纠缠在一起时,这便构成了诈骗行为,需要我们提起高度警惕。
针对诈骗犯罪,我国法律对于其立案条件有着明确规定:
能够对诈骗行为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其通过蓄意骗取公共或私人财产超过人民币3000元即具备了立案侦查的条件。
其次,对于涉嫌诈骗金额较大者,将面临刑事制裁,而所需的证明条件便是被害者因受到嫌疑人的诈骗行为的影响,产生误解并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4-16 17:29: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属于诈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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