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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书已圆满签署完成。
对于那些自觉供认自身所犯之罪行的嫌疑人和被告,若其对于被检方确认的犯罪事实表达无任何异议,并接受检查机关所提出的量刑意见,最终在相关人员见证(包括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下签署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将有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对其进行更宽大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2024-04-15 14:39: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