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过程中,倘若快递公司因自身失误而对包裹造成损害,责任理应归咎于该快递公司。
若快递公司不慎损毁用户之包裹,其将须按包裹内物品标定价值的三倍给予相应赔偿。
通常而言,快递面单上设有相关价格栏目供客户填写,然而大部分消费者鲜少进行该项操作,故在确认赔偿金额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承接物流业务之际,快递公司所提交的表格实际上即是一份服务合约书面声明,因此,在索赔环节,快递公司有责任作出赔付。
然而,如遇以下几种情形,则快递服务提供商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因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导致包裹损失;
其次,由于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损失(不含保价类型包裹);
最后,由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失行为引发的损失。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对于因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导致包裹破损的情况,相应的责任方应为快递公司。若快递公司损害了用户的邮件,应根据具体物质的实际价值以三倍的金额为标准进行经济赔偿。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绝大部分的快递订单上通常都设置了一个价格栏目,但绝大多数客户并未进行如实填写,因而对于价格的确认工作往往较为困难。实际上,当快递公司接受相关快递业务委托时,所填写的表格实质上可以看作是一份服务合约,基于此,快递公司应当对由此产生的赔偿支付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在此基础之上,若涉及到以下几种特定情况,快递服务机构将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首先,如果所寄送物品本身由于其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而引发了快件损失;
其次,倘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了损失(保价快件不受此限制);
再者,如果寄件人或收件人自身存在主观性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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