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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仍然需要目标公司负责偿还该笔贷款,因为经过股权变动后,仅是股东权力发生了改变,并未对公司面临的外部权益与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然而,若该笔抵押贷款是由原先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作出决定和决策时签署,即使该公司发生了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的人事变更,原有的银行贷款及担保关系,尽管他们已经不再担任相应职务,但其剩余的法律责任依然存在。
一旦涉及到可能引发重大财务损失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就有可能要承担起刑事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4-15 14:34: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