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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小区,两家公用厕所漏水,谁负责维修

周* 西藏-昌都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4.15 14:30:38 496人阅读

旧小区,两家公用厕所漏水,谁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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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公共下水管路的维修费用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需依具体情况而确定:
首先,若该房屋尚处于其法定设保期限内(通常为五年),且其共用水管发生泄漏或破裂状况,业主应立即通报物业管理处,请求开发商对此进行修缮,由此导致的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若房屋已超出设保期限,而共用的排水管存在破损或裂缝从而引发漏水事件,业主同样须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处可申请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对管道进行维修,倘若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将可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赔偿。
再者,若公用排水管的漏水系人为因素私自改变管道所致,此时,相关的维修及赔偿义务应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不得通过物业管理处寻求赔偿。
另外,当楼房地下排水总管出现漏水,如系邻近住户或上层住户引起,需要进行维修时,由造成漏水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又如,住宅内部装修活动导致相邻住户的管道阻塞、渗漏水等问题,装修负责人需负修复与赔偿之责。
对于因家庭装修行为导致的相邻住户之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以及物资损毁等情况,装修人应对此进行修复并予以赔偿。
如果是公共下水管道的正常维护所需费用,应有共同所有的业主分担。
如果是因公共下水管道缘故引发非人为的漏水问题,且在法定设保期限内,可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相应的损失也应由开发商负担。
最后,如果因为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导致相邻住户的管道阻塞、渗漏水、停水停电以及物资损毁等问题,装修负责人应负修复与赔偿之责。
若是由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导致装修人遭受损失,装修人有权向装饰装修企业追讨。
对于装修人未经许可擅自改造供暖、燃气管线及其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装修人全权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2024-04-15 14:3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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