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共场合中取回他人遗忘之物,按理来说并不算得上是盗窃行为,然而若该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较高且经过他人多次催促仍拒绝归还原主,那么就可能被视作构成侵占罪行。
侵占罪与其他破坏财产的犯罪行为之间最显著且最本质的区分在于,侵占行为包含了两个紧密联系且难以割裂的动作特性——即在法律允许之下持有某物,却又通过非法手段擅自侵吞它;
换言之,行为人将原本已属于他人并由其合法掌控的财产非法转变为了自身所有物品,同时却仍然坚持拒绝归还给权利所有者,亦或者是拒绝对此做出任何形式上的补偿或赔偿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专业解答在公共场合拾获并占有他人遗漏之物并不算作盗窃犯罪,然而若该物品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而当失主索回时被拒绝返还,便可能构成了侵占罪。侵占罪同其他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之间的重大差异在于,它包含了两项紧密相连的行为特性:一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持有某物品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却超越了法定义务非法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已有,同时拒绝向原所有人或持有人主动归还或者不愿意接受其要求而进行退还。
专业解答在公共场所取走遗失物的行为,若未经失主同意擅自占为己有,尤其是物品价值较高且经催促后仍拒绝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非法将他人财产转为己有并拒绝归还或补偿,这与其他财产犯罪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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