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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讨论情侣在交往期间互相转账和馈赠物品是否需要归还的问题时,其具体答案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恋爱期间的转账和财物支付通常被视为自愿赠与行为,这意味着它们都能使双方之间形成一种赠与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存在某些特定的理由,否则收到礼物的一方并不需要将其归还给赠与者。以下是关于赠与关系成立所需满足的条件的详细解释以及两种可导致赠与人要求退回赠与的特殊情形。
第一,要成为有效的赠与关系,至少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所赠与的财物必须是赠与人男方自己拥有且合法的财产;
(2)赠与人必须具有足够的意志能力来决定将财物赠送给出受赠人女方;并且(3)受赠者女方必须表达了她真心实意地想要接收这些赠与。
其次,如果女方出于以下任一情形,那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退回财物:
(1)女方对赠与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造成长达严重伤害或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女方未能按照事先议定的方式履行赠与合同。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如果转账和财物支付涉及到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如前述,如果有充足证据,例如记录或其他凭证,证明双方确实同意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资金往来,那么双方之间将建立起债券债务关系。若在贷款协议中并未特意提及还款事宜,基于此种借贷关系,他们有责任偿还原款。
在此类争议中,明确属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应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来加以证实。若不能提供任何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除了对方承认确属民间借贷关系以外,没有提出此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因举证不足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对方向法院提出该主张,同时他又无法出示任何有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而且另一方对此提出反驳,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认定该交易为民间借贷关系。
最后,如果能够确定转账和财物支付属于不当得利的,此笔款项仍需偿还。其次,对于在恋爱过程中的双方大量转账,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赠与行为,也无法证实其被视为民间借贷,那么适当地考虑运用不当得利的原则也是合理的。
其中,成为不当得利的条件主要包括:
(1)某一方实际获得了财务利益;
(2)另一方受到损失;
(3)获益方获得的金钱利益与其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成就获益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4-04-12 09:49: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