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益诉讼之定义: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益诉讼常被视为众多民诉种类中的一类,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所共享的权益;至于那些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联性的组织者提出的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我们通常也视其为公益诉讼;
然而,又有人对此持有异议,他们认为若此类诉讼案由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则不能归入公益诉讼范畴内。
关于公益诉讼的参与主体:
在公益诉讼中,潜在的参与者繁多,包括人民检察院、各类社会公益性机构、个人等皆可成为诉讼主体。而不论是由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抑或是政府部门作为原告方参与到公益诉讼当中来,他们均具备自身相应的优缺点。因此,想构建出一个立体、多元化且相互支撑的主体模式才更加贴近当前社会的实际需求。同时,赋予每位公民以公益诉讼起诉权乃是法理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