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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流程?

pub****839 山东-济南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4.09 12:07:04 455人阅读

你好,银行不良资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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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您想知道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流程,需要咨询银行。

2024-04-09 13:06: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银行不良贷款起诉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一)纠纷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及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持续提高,银行风险成为了全体国民共同关注的焦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所出现的巨额不良贷款成了银行继续前进的阻碍,其中隐藏着特别大的金融风险,同时它对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特别不利的。
1、如今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管理人员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风险防控的行为导致银行从业人员重业绩轻管理情况的出现,最终不利于银行的健康发展;
2、某些公司资金流动性较差,那些不能正常付息的公司在贷款到期时就将面临资金问题;
3、银行对抵押物的审查并不明确,造成抵押权难以行使情况的出现。
申请银行贷款要注意以下事项:
1、订立按揭贷款合同是要注意合同的条款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的主体也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的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2、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在贷款没期满前就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的转移。依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对于银行不良贷款诉讼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纠纷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发出受理通知--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鉴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及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持续提高,银行风险成为了全体国民共同关注的焦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所出现的巨额不良贷款成了银行继续前进的阻碍,其中隐藏着特别大的金融风险,同时它对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是特别不利的。
1、如今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管理人员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风险防控的行为导致银行从业人员重业绩轻管理情况的出现,最终不利于银行的健康发展;
2、某些公司资金流动性较差,那些不能正常付息的公司在贷款到期时就将面临资金问题;
3、银行对抵押物的审查并不明确,造成抵押权难以行使情况的出现。
申请银行贷款要注意以下事项:
1、订立按揭贷款合同是要注意合同的条款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的主体也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的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2、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在贷款没期满前就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的转移。依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一、法院审理期间是否可以转让不良债权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包括: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第三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除债权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外均可转让。不良债权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没限制不良债权在诉讼期间的转让,根据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禁止转让就表明可以转让,所以在诉讼期间的不良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二、法院审理期间转让不良债权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会议纪要》第3条第1款的规定,不良债权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应适用《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即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视为通知债务人或担保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金融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能否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把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判决不服而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债权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原因是,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不是原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故其没有提起再审的权利。
以上是诉讼期间银行转让不良债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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