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继承法按照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的远近规定了继承人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无权继承。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儿媳和女婿不仅在丧偶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而且在丧偶后仍然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为鼓励这种良好的道德风尚,我国继承法第12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二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
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不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你所陈述的情况看,你完全可以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于你丈夫先于其父母死亡,你丈夫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你们的儿子代位继承。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依继承法
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你儿子可以代位继承你丈夫应继承的份额,同时你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公婆的遗产。
一般情况下,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仅是因配偶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如果在丈夫或妻子去世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续赡养公婆、岳父母,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也就是说,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是有条件的,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1)儿媳、女婿必须丧偶。如果配偶还活着,即使尽了再多的赡养义务,他们也不能被列为继承人。
(
2)必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但包括提供主要的经济生活来源,还要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吃、穿、起居等照料护理。最高人民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有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才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分别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认识问题。其实在处理此类继承案件时,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了比较大的帮助。
二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上给予了主要照料和帮助。
三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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