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同司法领域中,择一重罪惩罚与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状况及相关条件存在显著差异。特别的,择一重罪惩罚得以适用的主要情景为想象竞合犯;另一方面,数罪并罚需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准则:
首先,被告人必须在同一时间阶段内连续实施了多项刑事罪行,此乃数罪并罚的根本前提。若被告人行为尚未达到数罪之标准,也就无所谓对数罪进行综合性惩处。
其次,一般情况而言,数罪并罚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在判决宣告之前,被告人实际犯有数项罪名;
(2)在判决宣告之后,刑期执行完毕之前,被告人被判定的罪行中尚存在未受审判或处理的遗漏罪行;
(3)或者是在判决宣告后,刑期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再次犯下新的罪行。
最后,需要明确指出,数罪并罚并非仅仅针对被告人数个罪状加以简单性加重处罚而已,而是需先行确定被告人生前所有犯罪事实,再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处对应的刑罚,从而最终决定其须执行的具体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选择适用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两种不同形式,其主要的差异在于所适用的明确条件并不相同。
首先,针对程度较轻的“想象竞合犯”案件,可以适当地选择以择一重罪的方式进行处罚;
其次,对于数罪并罚这一处理措施的实施,则需要严格遵守下面三项基本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在同一司法审判期间内做出了数起犯罪行为。这是数罪并罚得以确立的基本前提条件,没有这项基本保障,我们便无法通过数罪并罚途径来惩戒那些故意实施不同违法行为的恶徒们;
第二,当事人所触犯的数罪行为,必须都是在法律判决宣告之前已发生的,或是在判决宣示后,刑罚执行期满之前,发现先前已有未处理完的漏罪尚未给予公平制裁,或者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再次犯下新的违法行为。以上这三类情况下的数罪行径,才符合我们对数罪并罚的实施标准;
最后,我们得强调的是,数罪并罚并不是简单地对犯罪分子的多个罪行进行加重处罚,而是需要首先对其所犯事实进行逐一定罪处罚,接着再依据数罪并罚的既定原则,来确定应对这个犯罪分子施加的最终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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